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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拟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公司存在聘用高校教职工作为兼职人员或者高校教职工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这类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将面临证监会关于高校教职工兼职合法合规性、高校教职工持股合规性、高校教职工是否涉及违规利用职务发明的关注。本备忘录着重介绍了关于高校教职工兼职合法性、高校教职工持股合规性、拟IPO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关于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师兼职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典型案例
1、泽达易盛(科创板):
(1)背景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雪松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发行人(拟IPO公司)董事吴永江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
(2)关注问题:刘雪松、吴永江在发行人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
(3)回复要点:
1)刘雪松、吴永江在公司兼职的合规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浙江大学《关于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条,教师因有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
第五条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教学岗等在职教师因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需要兼职的,应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教师兼职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一)教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相关职能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在内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学院(系)与教师签订兼职协议(协议范本由人事处统一制定),并在一周内将兼职情况和兼职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刘雪松现为浙江大学药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担任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吴永江现为浙江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根据刘雪松及吴永江提供的《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创业申请表》以及《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协议书》,公司董事刘雪松、吴永江的兼职申请已取得浙江大学药学院同意。
2)刘雪松、吴永江在公司持股的合规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高校党员领导(处级或以上)干部不得经商、投资或兴办企业。
刘雪松、吴永江非浙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限制类人员。根据刘雪松、吴永江提供的《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协议书》,浙江大学药学院批准其参与的范围为“1、参与投资创办公司,并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2、参与公司的管理及与之相关的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因此公司董事刘雪松、吴永江的对外投资行为已取得浙江大学药学院同意。
综上,刘雪松、吴永江在公司的持股和任职情况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及对外投资规定。
2、科拓恒通(创业板)
(1)背景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孙天松现担任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
(2)关注问题
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回复要点
孙天松对公司出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孙天松现担任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不属于学校或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无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其持股符合《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孙天松作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在职教研人员,每年的教学及科研任务考评均是合格达标的,均通过了所在院系的考核,较好地处理了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符合《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有关高校师生兼职创业的规定。
2018 年3 月,内蒙古农业大学向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我校知悉孙天松教授在贵公司的持股情况,我校支持本校教职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五)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兼职问题综合分析
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普通教职工”)经高校批准,不影响教学科研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有偿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以离岗创业。已上市案例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援引高校教师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解释产学研合作中普通教职工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性一般得到证监会认可。普通教职工兼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通常亦未因其高校教职工身份而受到质疑。
目前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未担任领导职务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限制主要是“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及“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兼职的相关规定
(一)《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文)
“三、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三)《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
“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更应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问题。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典型案例
博云新材、博世科等在申报时或申报前存在高校领导干部兼任发行人职务的情况;其中,康尼机电、博云新材为高校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博世科非高校投资的企业。博云新材通过高校领导干部辞去发行人职务解决其兼职合法性问题。博世科在申报过程中,取得广西大学书面文件并据以解释兼职的二级学院院长不属于高校领导干部,但并未得到证监会认可,最终通过当事人辞去高校领导职务解决其兼职合法性问题;证监会并未另就辞职后“冷却期”提出异议。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兼职合法性分析
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发行人兼职,除非按规定批准或者辞职。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事宜主要应关注党中央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规定。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校党委正副职领导、正副职校长)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而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即高校中的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应经党委审批,并严格控制数量,亦不得在发行人处获得任何报酬。
综上,现行法规原则上不鼓励高校领导干部兼职,对于领导干部的认定,可参照处级及以上干部来理解,如拟IPO公司存在领导干部兼职,则需要经过该领导干部主管单位审批及相关说明,对兼职人员兼职行为“认可”或“无异议”。
(四)典型案例
博云新材、博世科等在申报时或申报前存在高校领导干部兼任发行人职务的情况;其中,康尼机电、博云新材为高校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博世科非高校投资的企业。博云新材通过高校领导干部辞去发行人职务解决其兼职合法性问题。博世科在申报过程中,取得广西大学书面文件并据以解释兼职的二级学院院长不属于高校领导干部,但并未得到证监会认可,最终通过当事人辞去高校领导职务解决其兼职合法性问题;证监会并未另就辞职后“冷却期”提出异议。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兼职合法性分析
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发行人兼职,除非按规定批准或者辞职。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事宜主要应关注党中央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规定。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校党委正副职领导、正副职校长)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而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即高校中的处级(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应经党委审批,并严格控制数量,亦不得在发行人处获得任何报酬。
综上,现行法规原则上不鼓励高校领导干部兼职,对于领导干部的认定,可参照处级及以上干部来理解,如拟IPO公司存在领导干部兼职,则需要经过该领导干部主管单位审批及相关说明,对兼职人员兼职行为“认可”或“无异议”。
三、关于高校教职工对外投资持股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八)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
“15、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五)案例分析
1、久吾高科(300631)
(1)背景情况:发行人共有51名自然人股东,其中14名为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邢卫红时任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范益群时任南京化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院长。
(2)关注问题:教职员工持股的合规性
(3)回复要点:
根据对南工大资产公司董事长韩连生的访谈及南京工业大学提供的其关于鼓励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相关校内规定以及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南京工业大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了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性政策;除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外,该校对于教职员工在企业持股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于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高校教职员工,其持股并无资格限制;对于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对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南工大教职工股东中,除邢卫红外其他自然人并非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无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其持股不受限制。
邢卫红2013年3月起担任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其在久吾有限设立时现金出资、1999年久吾有限增资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2009年受让自九思高科取得公司股权均为合法、合规取得,其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符合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合法、合规。
(六)关于高校教职工对外投资持股的综合分析
案例中普通南工大教职工持股不受限制,邢卫红身为副校长其持股是担任副校长之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该案例也得到了证监会认可,值得关注。
综上,根据法规及相关案例,普通高校科研人员及教师可对外投资持股,也可以其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持股公司股份,对于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持有高校企业股份,非正职领导并作为技术主要完成人或有重要贡献的,可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对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特殊情况则必须由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
四、关于高校教职工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案例分析
1、泽达易盛(科创板):
(1)背景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雪松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发行人董事吴永江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
(2)关注问题:结合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行业公司和科研院所的任职情况、研发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履历与职务发明情况,说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来自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公司(单位)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回复摘要:
1)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刘雪松于2008年9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大学,现为浙江大学药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担任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刘雪松作为发明人之一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工艺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集中于苏州泽达所有,并由苏州泽达推广应用。刘雪松在浙江大学主要从事新药创制、药物分析等学科性工作和药学基础理论研究,以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发展学术方向及教师科研团队建设为主要目的。苏州泽达的业务及相关知识产权涉及医药生产的产业化技术,主要根据客户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客户已有注册药品的制药工艺、技术等进行提升改进,使得最终交付的技术、产品达到更高更好的优化参数和效果,符合客户产能和质量的要求,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刘雪松在浙江大学及苏州泽达工作内容的本质不同,其研究及实践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
根据浙江大学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人的说明,未发现刘雪松将其于浙江大学的职务成果或发明成果投入到苏州泽达或其发行人使用的情况。苏州泽达及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浙江大学专利,技术或者其他资产,也不存在专利、技术或者其他资产纠纷、潜在纠纷情形。
2)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来源情况
除从第三方依法受让相关专利外,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和专利均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多年积累,由相关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设备、资源及个人知识、技术储备研发形成,不存在涉及原职务发明及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公司设立至今,亦未发生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向公司主张技术或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公司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要点总结:
要证明发行人股东未利用职务之便,将兼职单位职务发明技术给拟IPO公司使用。在第种情况下,中介机构需要从股东的专业背景、专利研发过程、研发周期等各个角度来解释股东的确是没有利用原单位有关资源来进行技术研发工作,同时原单位也认可该技术不属于职务发明。在核查和论证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时,应围绕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来展开,主要着眼点包括研发项目与研发人员本职工作有无直接关联,是否不属于完成其所在单位交付的工作,该技术成果是研发人员是否仅为利用个人专长和业余时间所完成,研发过程中也是否使用其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吉吉华集团(603980)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与发行人与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签署了《活性染料技术协议》,亨斯迈许可发行人根据约定使用相关染料技术及信息生产、销售超级黑产品,上述染料技术包括两项中国专利等染料技术及信息,上述许可在中国为排他许可,且发行人可根据约定在被许可的权利范围内将权利分许可给第三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亨斯迈上述专利的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且许可期限至相关专利有效期届满,因此,发行人使用该等专利生产相关产品取得了充分的授权,能够保证相关产品生产的稳定性。同时,目前,该等超级黑产品相关销售数量占发行人销售总量的比例较小。综上,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及专利体系,对亨斯迈许可使用的专利不具有依赖性。
要点总结:
如果核查过程中有关事实材料证明发行人拥有的相关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权属可能存在瑕疵,并且专利权申请及使用行为存在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可能。建议发行人根据有关发明创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与发明人任职单位沟通协议买断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或将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还原至发明人任职单位名下并不再使用,并取得其出具的不追究确认函。必要时可由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公司可能因该等侵权行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兜底。如有关发明创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较为重要,要争取买断技术,设置排他性条款,保证发行人技术与业务的独立性。
来源:投行观潮
作者:元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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