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成果转化

如何选择最优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全攻略奉上④

时间:2019-08-27浏览:264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上述六种法定方式,各有何特点?在选择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对于这些转化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该如何选择?企业该如何选择?对于某一项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该如何选择转化方式?对于这些问题,武汉科技创新特邀拥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吴寿仁博士为大家分析解惑。今天推出第四篇文章《如何选择最优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全攻略奉上④》。


作者介绍:吴寿仁,博士,教授级高工。具备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科技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丰富经验,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案例》等著作。

八、在什么情况下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




一般来讲,由于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不高,或者市场成熟度不高,或者其技术成熟度与市场成熟度均不高,高校院所和企业均不能单独实施该成果的转化,必须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


通过合作,科技成果所有人继续完善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使之在技术上不断成熟,合作方利用工艺、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完善技术,并努力开拓市场,使之市场成熟度不断提高,并据此获得该成果的转化权,从而取得预期回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合作转化方式:


1.科技成果在技术上不成熟,需要通过合作使之成熟。

  

2.产品技术成熟,但工艺技术不成熟,需要借助企业的力量使之成熟,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性价比。

  

3.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成熟,但市场不成熟,需借助合作方的力量培育市场。

  

4.科技成果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市场上均不成熟,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使之成熟。

合作转化应该是强强联手,优势互补,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所有人在选择合作方时,主要看合作方是否具备较强的互补性资源,包括工艺开发能力强、生产设备精良、试验设施先进、市场开发能力强等。

  

有时,表面上看是科技成果许可,实质上是合作转化,或者说是先许可,再合作转化。例如,2016年3月15日,复旦大学与美国HUYA(沪亚)公司在上海达成协议,复旦大学将用于肿瘤免疫治疗的IDO抑制剂专利权有偿许可给美国HUYA公司。


2017年9月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与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就肿瘤免疫靶向小分子药物的授权开发达成了合作协议,将IDO小分子抑制剂的全球独家开发许可权授予信达生物。在这两个案例中,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无论是技术成熟度还是市场成熟度均不高,要转化为可市场销售的产品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合作双方还必须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究、开发。


九、在什么情况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创性强。即一般来说,科技成果是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业化这条路径,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取得的,取得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2.技术成熟度较高。经过实验、试制、现场测试、试应用等验证,具有实用性,取得了较显著的效果,技术上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但仍存在顾客不确定、产品和工艺不确定等问题,还需要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

  

3.市场不成熟,可能处于“初期”阶段,甚至是“萌芽”阶段。成果转化需要进入全新的市场,存在顾客不确定性问题。为此,在成果转化中,先要确定目标顾客,再根据目标顾客的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再进行小试、中试、生产定型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和成本。

  

4.科技成果所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技术距离可能较大,但投资者愿意冒较大的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一般是由科技推动取得的,可能属于颠覆性技术,一旦取得成功,要么将会带来革命性影响,很可能取代现有市场,要么开辟全新的市场,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

  

过,有这么一个现象,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较少采用作价投资方式。据了解,这可能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高校院所基本上都是国有的,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国有股权要纳入国资监管范畴。这会给高校院所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而且接受投资监管的压力较大。

  

2.后续研发与转化的周期长,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长的甚至超过10年,一家新公司难以承受如此长期的亏损压力。

  

3.新药研发专业性特别强,研发与转化过程中分工较细,需要一批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进行研发,而采取作价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不便于进行奖励与报酬分配,因而不利于稳定研发队伍。

  

4.科研与转化的风险大,不确定性高,作价投资成立的新公司难以独力承受。采用其他转化方式的,企业可实施多个项目,进而可以分摊风险。

  


十、小结




通过分析,可以引发以下几点思考:


01
每种转化方式都有其特点,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一项成熟的科技成果,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转化,但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其投入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条件加以选择。
02

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原创性强弱来选择转化方式。市场驱动下取得的成果原创性不强,一般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推动下取得的成果原创性强,一般采取作价投资或合作转化等方式转化。

03

综合高校院所和企业选择转化方式情况来看,可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来选择转化方式。



一般来讲,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成果,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不高的成果,一般选择合作转化方式,或者许可+合作的转化方式;技术成熟度高但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选择作价投资方式;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选择合作转化或许可方式。

04

可根据技术距离大小来选择转化方式。技术距离大的,可选择作价投资方式。技术距离小的,一般选择转让、许可、合作方式。

05

转化方式的选择除根据上述因素以外,还要根据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之间协商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能一厢情愿。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并不取决于转化方式,而是取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之间形成共识的程度。


策划: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

运营:长江日报光谷编辑部

来源:《科技中国》

编辑: 薛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