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者:张梦羽发布时间:2019-03-15浏览次数:3588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以下五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6号文),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文),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41号文),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以下简称财税〔1999〕45号文),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25号文)。当然,还有其它相关文件。

   

1.为什么股权奖励要缴税

股权是一种有价证券,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是一种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发放该股权的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得好,其股权就会增值,经营不善的话,就会贬值。

股权受奖人将来转让股权时,如果股权增值了,应当就增值部分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贬值了,因没有增值,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亏损部分,不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税法是按照股权取得时的价值征税,至于其今后价值的变化,就不是税法要考虑的。因此,在取得股权奖励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受奖人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2.什么是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递延纳税是指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当期发生但顺延到将来处置的意思,顾名思义,递延纳税是指对当期取得的收入延后缴纳所得税之意。按照税法规定,有所得就要纳税,并没有区分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或股权所得。对于实物所得或股权所得,应该折现纳税。因此递延纳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既然是优惠,就有优惠的条件和程序。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递延纳税的含义,即取得股权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此处的“暂”字可以理解为取得股权与转让股权之间的那段时间。二是递延纳税所得的计算方式,即应纳税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这里的收入和成本不在一个时点上,税费也可能不在一个时点上,既包括股权取得时的税费,也包括股权转让时的税费,因此要求把股权取得时的成本与税费等凭证保存下来。三是适用税目与税率,适用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是20%。

其实,递延纳税不是现在提出来的,财税〔1999〕45号文规定的就是递延纳税。

3.递延纳税有哪些优惠

为便于理解,假定张三在2010年8月取得了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奖励,2018年8月将这100万股权予以转让变现。以下分三种情形计算个税。

第一种情形:张三在2010年取得股权时,按照税法缴纳个税,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年终奖方式计算个税,适用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45%,张三应缴纳个税43.6495万元。

第二种情形:张三以溢价转让股权,假定转让价为200万元,即增值100万元。如果张三不享受递延纳税,则张三应缴纳个税=(200万元-100万元)×20%=20万元。前后两次共缴纳个税=43.6495万元+20万元=63.6495万元。

如果张三可享受递延纳税,则张三应缴纳个税=200万元×20%=40万元。

张三因递延纳税而少缴纳个税=63.6495万元-40万元=23.6495万元。

这是由于适用税目和税率不同而少缴纳的个税。同时,张三还享受了为期8年的43.6495万元无息贷款。

第三种情形:张三以亏损转让股权,假定2018年8月的转让价为50万元。张三不享受递延纳税,因没有盈利,此时张三不用缴纳个税。在这种情形下,张三缴纳了个税43.6495万元。

如果张三享受递延纳税,此时张三应缴纳个税=50万元×20%=10万元。

两者相比较,张三因享受递延纳税,可少缴33.6495万元的个税。除此以外,张三还享受了为期8年的43.6495万元无息贷款。

综上所述,从递延纳税的内涵来分析,其优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适用税目由“工资薪金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由3%~45%变成20%。如果纳税人获得的股权奖励额较少,适用税率低于20%的,这就不存在优惠了,甚至要多缴纳一些税款。

2)给予纳税人获得从股权奖励至转让股权这段时间应纳税款的无息贷款。

3)从获得股权奖励至转让股权这段时间内股权价值变动的纳税风险。

综合来看,无论股权奖励金额大小,递延纳税的优惠力度都不小。

4.什么是分期缴税

财税〔2015〕116号文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这里规定的就是分期缴税。

为什么要分期缴税呢?是因为相关技术人员取得的是股权奖励,不是现金,而相关技术人员不能用所取得的股权缴税,必须将股权折算为现金,再用现金缴税。相关技术人员没有那么多现金就无法进行缴税,于是可以申请分期缴税。

分期缴税是一种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如果没那么多现金缴税,又不能享受分期缴税的优惠,该怎么办?可能有不少人因此而犯愁。这也正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出台财税〔2016〕101号文的原因。

5.分期缴税有哪些优惠

财税〔2015〕116号文第四条规定,分期缴纳有以下两项优惠:

1)分期缴税相当于国家给予纳税人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无息贷款,以缓解纳税人的缴税压力,使股权奖励得以实施。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对于第二项优惠很合理,技术人员无所得,也就无需缴税。如果技术人员取得股权奖励时一次性缴纳了税款,在股权转让之前该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所获得的股权分文不值,但所缴纳的税款不会予以退还。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期缴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技术人员取得股权奖励的风险。

为便于理解,还是以张三在2010年8月取得了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奖励为例来说明。根据前面计算,张三在2010年8月取得股权时应缴纳个税43.6495万元。张三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分5年缴纳,每年缴纳个税=43.6495万元/5=8.7299万元。这相当于张三享受了金额为43.6495万元为期5年(即每年还款8.7299万元)的无息贷款优惠。

假如张三所投资的企业于2013年8月破产清算,所投资的股权血本无归。此时,张三已经缴纳了3年个税,共8.7299万元×3=26.1897万元。剩下两年的个税,即8.7299万元×2=17.4598万元个税,就不需要交了。即张三可减亏17.4598万元。

6.高等院所、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如何适用政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从该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人员因此获得股权奖励(包括股票和出资比例),应该适用财税〔1999〕45号文和国税发〔1999〕125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1)适用条件。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国家设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即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是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不包括非在编职工,即聘用制职工(即实行人事代理的职工)。

2)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执行。由于国税发〔1999〕125号文中提到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已于2006年废止,该文提到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应是不必提供了,但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适用税目与税率。在获奖人获得分红时,适用税目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获奖人转让股权时,适用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且财产原值为零。适用税率均为20%。

7.企业的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该如何适用政策

应该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该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企业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的,获得股权奖励的科技人员可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从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看,是对于一般股权奖励而言的,即股权奖励的标的是本企业的股权。对于股权奖励的标的是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应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即激励对象是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权激励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由企业制定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需要经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对科技人员进行股权奖励,既要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的要求,又要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实际上这也不难做到,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是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权奖励持有期应满3年等。

如果企业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如果仍然不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条件的,则必须一次性缴纳税款。


8.有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分期缴税优惠有否必要

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比较广,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的,基本上都可以适用该政策。然而,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对股权奖励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包括居民企业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且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激励标的和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持有期限应符合要求,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奖励,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中一项或多项的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不过,该文规定的条件也不低,虽然对激励程序、激励标的没有提出较高的要求,但对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等仍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适用范围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激励对象必须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个条件并不比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低,一定程度上更严格,因为它出台得比较早些。这也说明财税〔2016〕101号文更优惠。

从某种程度上讲,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基本上覆盖了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税优惠。

9.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选择递延纳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个税的计算公式来看。

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话,转让股权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公式1),应纳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20%(公式2),其中,股权取得成本为0,即,应纳税款=股权转让收入×20%(公式3)。

不享受递延纳税,实行分期缴税或一次性缴税的,取得股权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原值,股权取得成本为0,即此时计算应纳税款,适用税目是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是3%~45%。在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公式4),应纳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0%=股权转让收入×20%-股权原值×20%(公式5)。

对比公式3和公式5可以发现,当一次性缴税或分期缴税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20%时,即适用税率为3%,或10%,或15%时,利用公式5所计算的应纳税款更低些。这似乎说明,当所获得的股权激励较小时,先缴税更合算些。

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一旦奖励股权的企业经营不好,股权以低于原价出让,已经缴纳的个税不会因亏损而退还的。同时,转让股权与取得股权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将这个期间的利息考虑进去,公式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就不一定合算了。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能够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应尽量享受该政策。

10.高校、科研院所的非在编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如何适用政策

从目前政策来看,高校、科研院所的非在编科技人员既不能适用财税〔1999〕45号文和国税发〔1999〕125号文,也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和财税〔2015〕116号文。也就是说,这个群体获得股权奖励,既不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也不可享受分期缴税优惠。

11.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呢?

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上述所说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是指财税〔2015〕41号文,即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指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为便于理解,假定张三以某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到企业A,作价金额为100万元,原值50万元,合理税费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40万元。应缴纳个税=40万元×20%=8万元。如果张三一次性缴纳8万元税款有困难,可以分期缴纳,但不得超过5个公历年度。如果张三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则在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纳税。

(1)溢价转让情形。假如张三溢价转让股权,为计算方便,转让价为150万元,转让的税费为0。

按照递延纳税政策计算,此时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90万元,此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万元×20%=18万元。

按照财税〔2015〕41号文规定,张三已分期缴纳个税8万元,此时张三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应缴纳个税=50万元×20%=10万元。

张三前后两次缴纳的个税=8万元+10万元=18万元,即个税款并没有少缴。由于此处的8万元是作价入股时缴纳的,如果考虑利息与通涨等因素,当时的8万元更值钱,远远高于现在的8万元。换句话说,国家给张三提供了8万元的无息贷款,期限是作价入股至股权转让之间的这段时间。

(2)亏损转让情形。如果张三作价入股的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张三以技术成果作价投入所取得的股权价值缩水了,为计算方便,股权的转让价为80万元,假定转让的税费仍为0。

按照递延纳税政策计算,此时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50万元-10万元=20万元,此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万元×20%=4万元。

按照财税〔2015〕41号文规定,张三已经分期缴纳了个税,此时张三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因没有增值,张三不用缴纳个税,而张三过去缴纳的8万元个税不会因为投资亏损而退回。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亏损,按照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就很不合算了。

总之,无论是溢价转让还是亏本转让,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更好。

当然,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是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或若干种类型的组合;二是必须将知识产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

1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这里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什么是技术转让、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享受相关政策等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和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技术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财税〔2015〕116号文又将技术转让的范围扩大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式,即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并对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核定技术转让收入,要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的价款=合同总额-销售设备、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二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即通常所说的“一技带三技”。反之,如果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则应该分别核定。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技术成果(即无形资产)的净值=该技术成果的原值(也称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该技术成果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如果该技术成果是购入的,其原值就是购入该技术成果所花费的金额,包括购入价与相关税费,即资产账户上的金额。如果该技术成果是自主研发的,其原值就是该技术成果开发成本结转为无形资产的金额。此处的摊销扣除额是指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一般分10年摊销,即每年摊销率为10%。

2)在可免税的情况下,如何选择?

企业是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还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假定企业B在2017年度实现总收入50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元,总成本4000万元,其中,直接成本3000万元,相关税费为0,间接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500万元。在当年,企业B以某项技术成果作价400万元投资到企业C,该技术成果的成本为200万元,相关税费为0。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

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计算,企业B技术转让分摊的间接费用=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总收入×期间费用=1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应分摊的期间费用=4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8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1000万元-500万元-0-200万元=3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300万元是免税收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总成本-技术转让成本)-(期间费用-技术转让分摊的期间费用)=(5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4000万元-25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700万元×25%=175万元。

企业B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4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年后,即2020年,企业C经营得非常好,企业B的投资实现了增值,假定企业B转让在企业C持有的技术股权,转让金额为1000万元,即溢价600万元。如果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考虑期间费用摊销,企业B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5%=(1000万元-400万元)×25%=150万元。如果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企业B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技术股权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25%=(1000万元-200万元-0)×25%=200万元。

很显然,选择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好,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即200万元-150万元)。

3)在减半征税情况下,该如何选择?

如果企业B在2017年度的技术转让收入是2000万元,转让成本是800万元,其他数据都不变,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计算,企业B技术转让分摊的间接费用=2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2000万元-800万元-0-400万元=8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0+(800万元-500万元)×25%/2=37.5万元。

其中,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400万元-200万元-0-80万元=120万元。

因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取得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万元×25%/2=15万元。

如果企业B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即企业B技术转让分摊的间接费用=(2000万元-4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32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20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0-320万元=68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0+(680万元-500万元)×25%/2=22.5万元,即企业B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2020年,企业B转让在企业C所持有的技术股权,为方便比较,转让金额仍为1000万元,即溢价600万元。如前面计算,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B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5%=(1000万元-400万元)×25%=150万元。

因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两者合计165万元。如果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如前面计算仍为200万元。仅从这些数字来看,似乎选择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更合算。

如果企业C经营不太好,企业B的股权贬值了,企业B将在企业C所持有的技术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企业B亏损了100万元。如果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这100万元亏损可以税前抵扣,即当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企业为此缴纳的所得税=15万元+(-25万元)=-10万元。

从计算结果来看,似乎还有得赚,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税率差。

按照递延纳税优惠,企业B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股权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25%=(300万元-200万元-0)×25%=100万元×25%=25万元。

看来,还是选择适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合算。

不过,还是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多年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金量更高,缴纳企业所得税,意味着放弃国家给予的无限期的无息贷款。

综合上面的计算,笔者还是建议适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项收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进行导读,通过深入的分析,对于更好地理解并适用相关政策具有参考价值。政策选择的顺序:一是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则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既然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又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建议享受减税优惠;三是除前述两种情形外,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应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四是不能享受前述优惠政策的,争取享受分期缴税优惠;五是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可不接受股权奖励。

作者:吴寿仁,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吴静以,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在读MBA。本文首刊于《科技中国》2019年第2期,作者授权三思派发布。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