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梦羽发布时间:2015-04-28浏览次数:26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等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法人代表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六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七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八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三章  用印审批

第九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印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一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二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