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等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张梦羽发布时间:2015-04-28浏览次数:2695


第一条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属的证件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相关证件,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使用。

第二条  未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所有证件不得出借、转让。办公人员因公借用,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批,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用。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相关证件及时归还,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以防证件损坏、丢失。

第三条  因故导致证件的损坏或丢失,基金会办公室需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有关单位办理证件的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四条  证件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件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