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办公室印发市科技局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张梦羽发布时间:2012-10-19浏览次数:1663

 

 

市科技局办公室印发市科技局关于推进自主

创新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

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科办〔201014

 

 

 

局机关各处、室:

《市科技局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科技局2010年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市科技局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

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

 

 

一、推进试点的意义及目标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应用技术研发、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与转移,更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单位工作细则》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精神,特在部分高校和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与校办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力争在三年内,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一定的贡献,实现“四个突破”,即产出重大科技成果有重要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突破,聚集创新创业人才有重要突破,创新体制机制有重要突破;实现“四个提高”,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产学研结合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明显提高,成果转化和培育创新型产业能力明显提高。

二、试点单位选择

按照在汉地区高校和院所不同的隶属和规模,分层选取试点单位。高校方面选择部属一所(武汉理工大学)、省属一所(武汉工程大学)、市属一所(江汉大学),院所方面选择省属一所(省机电院)、市属三所(市工科院、市工艺所、市仪表所)。高校和院所属企业选取华工产业集团下属两家企业(华工科技、华工创投)、武大产业集团下属两家企业(武大巨成、武大有机硅)、武汉理工大学产业集团下属三家企业(理工新能源、理工光科、港迪)、武汉工程大学下属华邦,市农科院下属两家企业(中博生化、法雅园林)。各试点单位依据学科特色、技术特点,各有侧重地制定激励措施,先行先试展开试点,形成多层面、多角度的推进格局。

三、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实用技术成果产出激励试点、技术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和以校办院办企业方式转化技术成果的激励试点。

(一)实用技术成果产出激励试点

实用技术成果产出激励试点是指对通过建立实用技术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等制度,激活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使更多实用型科技成果产出。包括: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份量。设立推广型技术职称系列。开展青年教师岗位实践试点,即规定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有一年时间在企业工作的经验。学校(院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实用技术成果为合作企业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课题组。以产学研方式与企业合作的课题,课题研究中能为企业创造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允许按不高于课题总经费10%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二)技术成果转化激励试点

技术成果转化激励试点是指鼓励科技人员利用所学所长、所持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创业的有关试点,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支持院士、学科带头人带头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职务成果转化,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单位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自行转化科技成果的,允许用与该成果相关的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不低于70%奖给课题组成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单位未实施转化的,1年后,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单位允许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汉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不低于70%的股权。

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三年;三年过渡期后,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试点单位在研究设备和场地、创业资金保障、基本保险缴纳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业的政策环境。

对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持有科技成果创办、注册企业的,可优先安排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中立项,从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资助。

(三)校办院办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试点

通过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分红激励和股权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试点,促进校办院办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力争一校一企(上市企业)、一所一特(产业特色)。

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向企业法人、科技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自办科技企业中的股权比例逐步减退到30%以下。

校办或院办科技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并扣除对股东分配的利润后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并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与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挂钩。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1、净利润分成,企业可以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团队实施分红激励,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企业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核算净利润时应扣除财政补贴、关联交易、房地产增值等原因增加的利润。

2、项目分红激励,对于能够独立核算的自主创新项目,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实施项目分红激励,从项目开始盈利起3-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3、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分成,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底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转让收入分年度收回时,应在回收全部成本费用后的年度开始实施,最长不超过8年、每年提取不高于50%用于激励。

四、试点流程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阅后列入试点单位名单。

――试点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到市科技局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专班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国资、工商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手续。

――市科技局负责向示范区市领导小组报送开展试点工作单位的名单,跟踪方案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推进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试点期限为三年,试点期限届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总结交流、表彰,形成改革模式和经验,在全国推广。

五、激励办法

――凡参加试点的高校和院所享受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试点高校和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支持,试点单位申报其它科技计划的优先予以支持。

――对试点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一定奖励。

六、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由示范区市领导小组股权激励专班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国资委和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推进。市科技局成立由杨新年局长任组长,孙明安巡视员、王朝平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法规处牵头,计划处、条财处、高新处、成果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试点专班(下简称工作专班)。计划处负责联系江汉大学、武汉工程大学及华邦公司、中博生化、法雅园林,条财处负责联系市工科院、市工艺所、市仪表所,高新处负责联系华工产业集团下属两家企业(华工科技、华工创投)、武大产业集团下属两家企业(武大巨成、武大有机硅)、省机电院,成果处负责联系武汉理工大学及下属三家企业(理工新能源、理工光科、港迪)。

七、时间安排

――2010810日前各责任处室到对口联系的高校科研院所调研摸底。试点单位于820日前向工作专班提出书面申请。

――822日前工作专班向示范区市领导小组股权激励专班报送试点单位汇总名单;根据市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尽快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示公开参加试点的高校和院所名单。

―― 831日前各责任处室组织对口试点单位向工作专班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试点方案提纲由法规处起草)。910日前工作专班将试点单位相关资料报示范区市领导小组股权激励专班。

――各责任处室负责联系、跟踪对口试点单位的进展情况,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书面提交工作专班讨论,并形成总体汇报材料报送到示范区领导小组股权激励专班。

――20101215日前工作专班向示范区领导小组股权激励专班报送年度试点工作小结。

――20116月,召开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听取试点单位关于前段试点工作小结及下步工作思路,以及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

――201112月,中期总结。

――20126月,检验政策执行情况,召开第二次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

――201211-12月,全面总结,形成武汉改革模式,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