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让学生感受到学校的关爱和温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经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江汉大学“情暖江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其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金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萬元整,分三年执行;三年期满,基金会理事根据基金的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进行。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爱心棉被棉服资助。
第三条 基金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委托江汉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制定江汉大学“情暖江大”基金项目使用办法,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江汉大学“情暖江大”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该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出现改变资金用途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会有权取消本基金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