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梦羽发布时间:2021-01-18浏览次数:28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资助江汉大学在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江汉大学名誉校长李进才捐资设立“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为使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用于资助和奖励江汉大学在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共计30万元,连续10年,每年发放3万元,从2021年开始执行。

第四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每年奖励资助6名学生。

第六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处分;

(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坚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七)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位于前30%;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学术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实践、志愿服务、精神文明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学生申请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可以与当年获得国家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以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兼得,但不能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同类奖助学金兼得。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资助。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在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严格按照执行以下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的通知要求提出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推荐。由学生所在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评,推荐一名候选人参与校级评审。

(三)校级评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以一定形式从学院推荐的候选人中遴选出最终的获奖学生。

(四)公示备案。

校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并报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奖学金将通过银行卡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江汉大学筑梦奖学金的发放接受出资人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