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意见 武政规〔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你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支持和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推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创新产品政府的范围及适用领域。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均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和技术。 东湖示范区这种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适用领域包括:政府办公设备、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攻城养护等方面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要原材料、机器设备等。 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原则。 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依法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东湖示范区产品。 三、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给予支持。 对采购人选用列入国家或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东湖示范区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预算。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预算。 四、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反馈机制。 采购人应当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反馈,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东湖示范区企业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强化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出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政府采购信息,建立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 六、创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方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外,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有利于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且在东湖示范区只有1家企业生产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东湖示范区有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推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规定,对东湖示范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发或生产的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或者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采用首购方式优先采购。对我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优先确定东湖示范区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即订购产品供应商。 (四)推行采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采购方式。凡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或国内属首次应用的;或者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的;或者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或者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或者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或者拥有自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同事在东湖示范区生产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五)鼓励推行采用推广应用采购方式。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质量可靠、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且列入国家或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 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加的市级政府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强化工作指导。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是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委,市科技、教育、公安、城管、水务、农业、质监、审计、环保、卫生、园林、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投公司、武汉经发投集团、武汉地铁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实施项目,并加强对区级政府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的指导。 (三)加强监督管理。是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市、区财政性资金采购各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的自主创新产品,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