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学院评价社会服务指标评分说明 一、编制学院“十三五”规划 系数0.15 考核指标: 编制学院“十三五”规划 计分办法:编制完成本学院“十三五”规划修改稿,计10分 计分说明:根据江校(2015)8号文件的规定,各学院根据学校“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在年内完成学院“十三五”规划修订稿的,计1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 系数0.10 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实施技术转移 计分办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一次计10分;学院自主组织专家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2分/次;实现技术转移的,一项计20分。 计分说明: 1. 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指按照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2015-2017)实施方案》和《关于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技术需求(技求难题)调查及高校服务科技创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组织相关学院的专家到校外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移、合作开发等工作,参加学院每次计10分。学院参加的专家人数没有限额。 2. 学院自主组织专家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指学院依据“科技创业服务证明书”(1)、(2)(见附表)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的予以计分,一次计2分。“科技创业服务证明书”在每次服务完成后由孵化器出具,一式两份,孵化器和服务人员各存一份。 3. 实现技术转移,其中的技术转移,指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使用权租赁和专利合作开发。实现技术转移以签订合同为标准予以确认。学院实现一项技术转移的,计20分。 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系数0.20 考核指标一:校地、校企、校校合作 系数0.10 计分办法:落实学校或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每项计10分;新签订校地、校企、校校合作办学协议,每项计10分 计分说明: 1. “学校合作办学项目”,指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由学院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合作办学项目。该项目计分时根据《2015年校级合作协议项目实施计划》下达的落实计划进行,需提供具体的协议落实证明材料。每个项目计10分。 2.“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指学院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的合作项目。该项目计分时根据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需提供具体的协议项目实施证明材料。每个项目计10分。 3. “新签订校地、校企、校校合作办学协议”指2015年年内与社会各单位新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不包括单一的科研横向课题、教学实践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协议。 考核指标二:社会咨询、社会培训与智力(科技)服务等 系数0.10 计分办法:每项每次计2分,每项10分封顶。 计分说明:“社会咨询、社会培训与智力(科技)服务”,具体指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智力支持的各种咨询、培训、技术服务等,以项目(类别)为计算单位,每次服务计2分,每项(类别)最多计10分。 举例说明:音乐学院为社会单位举办演唱会,一场计2分,10分封顶:法学院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一件案件计2分,10分封顶。以此类推。 四、校友工作 系数0.05 考核指标: 校友工作 系数0.05 计分办法:获校友或社会捐赠每万元(含物资)计5分,万元以下计2分;开展校友活动,1次计2分。 计分说明: 1.校友捐赠和社会捐赠,均按照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进账清单计算具体金额。 2.校友捐赠的资金,每万元计5分,1万以下(不计算具体数额)计2分。物资按照当时的市价折算成金额按照上述办法计算。 3.开展校友活动,学院当年每开展一次校友活动计2分。 五、加分项 考核指标:相关工作获奖 计分办法:社会服务相关工作获省级政府以上奖,每项计3分;省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奖,每项计2分;市级主管部门奖,每项计1分。 计分说明:学院获得国家级、部委级、省级政府服务社会工作奖励的,一项计3分;获得省级各部委办、武汉市政府服务社会工作奖励的,一项计2分;武汉市政府各部委办服务社会工作奖励的,一项计1分。该加分在学院服务社会指标考核总分中直接体现。 附件:1. 科技创业服务证明书(1) 2. 科技创业服务证明书(2) 服务社会与发展规划处 2015.4.16
1. 2015年学院评价社会服务指标评分说明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