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身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的在校学生提供及时有效、力所能及的帮助,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学生救助扶持。
第二条 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救助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整,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第四条 基金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设立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办公室、纪委、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修订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决定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公布并向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汇报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基金评审与使用
第九条 学生因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本基金救助。
第十条 救助范围:
(一)遭受意外伤害且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在校学生(暂定标准,请相关部门另行拟定对于意外伤害的救助标准);
(二)身患重大疾病的在校学生(以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2017年8月24日起执行的31种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为准,详见附件);
(三)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予救助:
(一)有隐瞒病逝、伪造篡改病例病史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二)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三)因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自身过错行为遭受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
(四)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况。
学生因自伤自残等行为造成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基金的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救助金额
经县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每人可获得0.5-2万元的救助费用。符合两种以上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不累加给付。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救助费用0.5万元;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费用1万元;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费用1.5万元;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救助费用2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学生的近亲属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治疗地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收支明细和医疗收据等书面材料;
(二)学生所在的学院对该生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递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
(三)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办公室通过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理。
第十四条 获得救助的患病学生(或近亲属)在领取救助资金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收款证明和相关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和临时困难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院 |
| |||||
学号 |
| 联系方式 |
| |||||||
身份证号 |
| |||||||||
家庭住址 |
| |||||||||
诊断结果 |
| 住院时间 |
| |||||||
医疗费用 |
| |||||||||
申请 救助 理由 (可另附页) |
本人/监护人签字: | |||||||||
学院 意见 |
(盖章) | 校医院意见 |
(盖章) | 资助中心意见 |
(盖章) | |||||
基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
经研究决定,拟给予__________同学_________元救助。
(盖章) |
1、申请救助理由一栏应如实简要填写家庭情况、疾病情况、费用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
3、对提供不实信息者将追究责任。
附: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范围
正常缴费及医疗待遇正常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的,可向辖区社保处(分局)提出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资格申请:
(一)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3 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二)慢性病(24种):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度肝炎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 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及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